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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注意事項:

一、   研究生必須修畢規定課程、學分、年限,並已完成研究論文初稿始得提出考試申請。

二、   研究生申請論文考試,依規定時間內提出,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歷年成績表各一份,經指導教授、系主任或所長及院長核可後,送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憑辦。

三、   碩士學位考試,依本校規定期間舉行。

四、   碩士學位之考試委員由三人組成,其中校外委員一人,校內委員二人。考試委員由各系(所)推薦後,簽請校長遴聘之,並由校長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,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。

五、  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,除對碩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(門)具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
 【一】曾任教授、副教授二年以上,擔任與碩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有關學科(門)教學者。

 【二】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二年以上,對碩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(門)具專業研究者。

 【三】獲有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,對碩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(門)具專業研究者。

 【四】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,對碩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(門)具專業研究者。

前項第三款至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,由各系(所)務會議訂定之。

六、  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,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。

七、  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一次,重考仍不及格者,應予退學。

八、  研究生在繳交學位論文時,需注意幾點事項。下載說明。

九、相關資料下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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